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343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崔某某,女,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