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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322号

王洪波诉孔祥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洪波,孔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322号原告王洪波,女,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孔祥军,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波诉被告孔祥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祥军的起诉。原告王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洪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杜殿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洪涛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