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322号原告王洪波,女,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孔祥军,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波诉被告孔祥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祥军的起诉。原告王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洪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杜殿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洪涛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