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执669号

赵淑霞与张连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淑霞,张连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赵淑霞。

被执行人:张连杰。赵淑霞与张连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连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淑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