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109号原告王福冬,男。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陈世成,男,经理。被告李永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冬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李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冬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