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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1109号

原告王福冬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李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福冬,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李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109号原告王福冬,男。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陈世成,男,经理。被告李永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冬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李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冬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