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736号原告周汉云,农民。被告彭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汉云诉被告彭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安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艳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