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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736号

周汉云与彭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周汉云,彭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736号原告周汉云,农民。被告彭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汉云诉被告彭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安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艳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