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383号原告陈凤招,女,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兰富英,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系邹叶富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招与被告兰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招于2016年5月17日以原借款人邹叶富因病死亡,起诉时遗漏了多名被告主体,需要另行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凤招负担。
审判员 罗应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