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15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忠、殷俊,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辩护人殷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中旬以来,被告人朱某甲在XX市XX街道XX村X区XX号X楼开设XX商店,并提供麻将机、扑克牌等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同年2月份以来,到XX商店赌博的人日渐增多,张XX于2016年2月7日左右到店内帮忙、抽取头钱。2016年2月15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金某甲、何某、张某甲、朱某乙等人在该商店内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人金某丙、黄XX等人在该商店内以“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人张某己、金某乙等人在该商店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20355元、头钱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甲、何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陈某、张某戊、朱某乙、张某己、张某庚、金某乙、金某丙、黄XX、金某丁、金某戊、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抓赌现场记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忠提出被告人朱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吴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