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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1145-4号

山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与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1145-4号申请人执行人山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瓜园乡。

法定代表人:王福岗。被执行人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蓉城镇沿江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胡维民。被执行人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胡家元。

被执行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支沟8。

法定代表人:胡家元。山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与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087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立案。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1145-3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帐号:73×××57)的帐户存款美元326106.52元扣划到本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鹤楼支行帐户,现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上述款项返还至指定的代收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鹤楼支行(帐号:32×××78)的案款美元326106.52元扣划到山西安华福盛能源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尤卓银行帐户(帐户名:尤卓,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帐号:41×××19,公民身份号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 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严继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