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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3189号

徐细根与惠安县崇武雄磊石业有限公司、张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细根,惠安县崇武雄磊石业有限公司,张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189号原告徐细根,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安县崇武雄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刘伟东,负责人。被告张爱民,男,成年,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细根与被告惠安县崇武雄磊石业有限公司、张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982元,由原告徐细根负担。

审判员  张达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严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