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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375号

周某某与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375号

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谢欣,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岳秀国,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肖某某,女。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