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375号
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谢欣,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岳秀国,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肖某某,女。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娜 百度搜索“”
周某某与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375号
原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谢欣,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岳秀国,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肖某某,女。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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