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字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琳,女,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娟,女,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上诉人谢琳与被上诉人张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谢琳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5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谢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建安
代理
审判员 孙 毅
代理
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