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803号
申请人:徐佳露。
申请人:李开心。
申请人:张邵然。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徐佳露与申请人李开心、张邵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佳露与申请人李开心、张邵然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各方确认徐佳露无损失;
二、经各方确认李开心损失:修理费300元;李开心、张邵然医药费712.4元、误工费1120元、交通费50元;
三、以上合计损失2182.4元,以上损失由徐佳露在交强险内全部承担,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
四、今后各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