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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行初108号

鲍新娥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新娥,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初108号原告鲍新娥,女,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慧,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丽,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新娥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鲍新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新娥负担。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

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慧臻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