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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697号

穆祥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祥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697号

被执行人:穆祥杰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关于穆祥杰刑事犯罪一案(2015)德城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元,已经执行0元。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法院可及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法院可及时执行。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