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446号申请人佟卫雷,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霁美,女,1956年1月31日。李霁美与佟卫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字第21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佟卫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2万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法律责任告知书。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经被他案查封、无银行存款、车辆已经被查封,但找不到车,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认可上述事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字第216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东民
审 判 员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付晓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