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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540号

马美华诉李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美华,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540号

原告:马美华,女。

委托代理人:周红,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平,男。

委托代理人:文宝根,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美华诉被告李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美华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美华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原告已预交762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马美华负担。

审判员  杨一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孔为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