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223号
原告: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长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孝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咸木,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东。
原告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环县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明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