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660号
原告:王宇飞。
原告:罗海堂。
被告:孟庆维,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飞、罗海堂诉被告孟庆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飞、罗海堂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飞、罗海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72.00元减半收取286.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霍志坚
审 判 员 李 瑞
人民陪审员 李金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