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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660号

王宇飞、罗海棠与孟庆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宇飞,罗海堂,孟庆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660号

原告:王宇飞。

原告:罗海堂。

被告:孟庆维,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飞、罗海堂诉被告孟庆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飞、罗海堂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飞、罗海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72.00元减半收取286.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霍志坚

审 判 员  李 瑞

人民陪审员  李金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