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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504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戚欢灼、梁春秀合同纠纷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戚欢灼,梁春秀

裁判文书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责人高永业被执行人戚欢灼被执行人梁春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戚欢灼、梁春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1)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21905.24元(暂计至2015年2月20日止)给申请执行人;(2)承担诉讼费1722元、执行费725元,但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戚欢灼、梁春秀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平市三埠区长沙龙头圩12幢203房(已抵押给申请人),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欠的借款本息定于2017年3月1日前还清(2016年5月16日已还8千元)。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504号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光辉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永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