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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2民初142号

刘军与石明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军,石明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初142号原告刘军,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奇台县。被告石明江,男,汉族,农民,住奇台县。本院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石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审判员  张瀚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