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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162号

孙桂英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桂英,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孙桂英,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大朋,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狄秀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狄秀斌,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曼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