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刑更170号罪犯孔垂印,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1日,辽宁省盖县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甘刑初字第167号���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垂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张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以(2014)酒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18日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森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民警郭鑫出庭执行公务,罪犯孔垂印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政治考试132分。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制电脑横机收发岗位上,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产品质量合格。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共计记功2次,记表扬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孔垂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垂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妍
审 判 员 黄玉杰
人民陪审员 刘长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记员高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