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187号
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詹维春、袁庆俊、詹海新、詹维振、王秋生、詹永久、詹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总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福明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