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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838号之一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怀远县广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广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顾平,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怀远县广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常先饶,该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岳雷,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贺国军,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广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怀远县广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4284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