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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1537号

白银峰与郑州市惠济区煮赢信阳炖菜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白银峰,郑州市惠济区煮赢信阳炖菜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537号原告白银峰,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倩,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惠济区煮赢信阳炖菜馆,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经营者刘燕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峰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煮赢信阳炖菜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白银峰负担。

审判员 穆 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扬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