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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2964号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964号原告孙家祥与被告武义五圣电动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家祥于2015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五圣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506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1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29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家祥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陆伟民

代理

审判员  钟升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