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707号原告法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委托代理人郝云海,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汉族,住址同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吉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