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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707号

法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某某,周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707号原告法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委托代理人郝云海,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汉族,住址同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吉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