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895号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黄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酗酒严重,多次因酗酒住院,让整个家庭不堪重负,且双方完全无法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答辩称:被告山里人,若离婚是没有地方居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王某和被告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近来,夫妻关系有所冷淡。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近来夫妻关系冷淡,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多检查自己的不足,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条件尚不具备,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审 判 员 刘宇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