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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168号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168号原告张某。被告程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 华

审 判 员  朱爱国

人民陪审员  姜春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