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168号原告张某。被告程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 华
审 判 员 朱爱国
人民陪审员 姜春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