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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终383号

谢玉兰与周建湖、周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建湖,谢玉兰,周文,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3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建湖。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玉兰。一审被告周文。一审被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环保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湖,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周建湖与被上诉人谢玉兰及一审被告周文、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潭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周建湖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周建湖在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敏

代理

审判员 易 上

代理

审判员 李晗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