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3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建湖。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玉兰。一审被告周文。一审被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环保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湖,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周建湖与被上诉人谢玉兰及一审被告周文、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潭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周建湖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周建湖在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敏
代理
审判员 易 上
代理
审判员 李晗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