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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民初789号

谢某甲与赖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谢某甲,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789号原告谢某甲。法定代理人谢某乙,农民。被告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赖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于2016年5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 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