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被执行人王国平。被执行人王国正。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杨家泊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平、王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杨家泊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董跃军
审 判 员 孙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