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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661号之一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王国平、王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王国平,王国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被执行人王国平。被执行人王国正。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杨家泊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平、王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杨家泊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董跃军

审 判 员  孙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