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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294号

倪辉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94号

被执行人:倪辉华,男,1986年12月26日生,家住江西省丰城市。倪辉华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倪辉华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赣011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倪辉华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