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威海锦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波,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威海金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张洁,经理。
上诉人威海锦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金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租赁、制作安装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威海锦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威海锦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上诉人威海锦祥温泉度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小平
代理
审判员 葛俊生
代理
审判员 刘颖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俣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