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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525号

于明明与刘祥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明明,刘祥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于明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祥丰,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祥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