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于明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祥丰,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祥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