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403号
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荣路6号9门。
法定代表人:袁绍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洪亮,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士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士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东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