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法执字第403号

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广仁、武增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广仁,武增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403号申请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明,男。被执行人杨广仁,男。被执行人武增凤,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广仁、武增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宋星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