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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第1880号

魏保伟、曾凡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保伟,曾凡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第1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保伟,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照,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保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6)汶民一初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上诉人魏保伟预留的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由上诉人魏保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贵梅

代理

审判员  史海洋

代理

审判员  韩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