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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1519号

李贵彬与刘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贵彬,刘建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1519号原告李贵彬。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彬与被告刘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贵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若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