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1519号原告李贵彬。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彬与被告刘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贵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若男 来源:百度搜索“”
李贵彬与刘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1519号原告李贵彬。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彬与被告刘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贵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若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