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2481号

王夫祥诉高玉芹、李凯、翟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夫祥,高玉芹,翟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481号

原告:王夫祥,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董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玉芹,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凯,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翟金刚,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夫祥诉被告高玉芹、李凯、翟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夫祥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夫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元,免收。

审判员  杨立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