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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03978号

宁波海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何桂芬、刘永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海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何桂芬,刘永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3978号

原告:宁波海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梅景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桂芬。

被告:刘永满。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海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桂芬、刘永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82元,但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海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戴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