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55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灵芝 搜索“”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55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