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3民初555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55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