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催字第4号

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西元乡丁坂村工业路北侧3-1#第1层、3-2#第1-3层、3-4#第1层,组织机构代码69437788-0。法定代表人蔡裕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斯岑,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31400051/24243729,出票金额人民币4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9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5日,出票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梧埭联兴皮塑制鞋厂,收款人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庄亦兵

审判员  吕玲娜

审判员  刘锦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