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王平医院,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地区河北。法定代表人陈春兰,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进颖,女,1954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东,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焕良,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珊珊,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廉军辉,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王平医院(以下简称王平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孙焕良、孙珊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焕良、孙珊珊与王平医院争议焦点为王平医院对患者王宝东的护理及发生噎食后的抢救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即王平医院的医疗行为包括对精神病人王宝东的护理及抢救两部分。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就王平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事项进行了鉴定。经本院审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不具备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资质,该鉴定超出了其业务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且王平医院在一审期间已经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资质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在未予审核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依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确定王平医院的过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代理
审判员 王玲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 程
书 记 员 赵倬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