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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栗法执字第15号

刘国庆、上栗县百顺花炮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庆,上栗县百顺花炮厂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栗法执字第15号申请人刘国庆,男,汉族,住上栗县。被执行人上栗县百顺花炮厂,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四海村。负责人吴会金,厂长。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刘国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栗县百顺花炮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萍民一终字第184号判决书,被执行人上栗县百顺花炮厂应支付申请刘国庆欠款34798.65元。现因被执行人上栗县百顺花炮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林

审 判 员 李金波

审 判 员 周敬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