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该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樊,该员工。被执行人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仲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利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利江。被执行人陈月英。被执行人仲星。被执行人唐红利,1987年6月9日。
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利江、陈月英、仲星、唐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07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上款项合计扣除6900元后,由被告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利江、仲星对被告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仲星依最高额保证承诺书应向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以500万元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陈月英对被告陈利江履行上述第二项中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被告唐红利对被告仲星履行上述第二项中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57元,由被告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利江、仲星对被告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利江、陈月英、仲星、唐红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6045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4800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利江、陈月英、仲星、唐红利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得知:被执行人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本院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迎春村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相关财产本院正另案处理中,待处理完毕本院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利江、陈月英夫妻共有的吴江区盛泽镇世贸公寓6幢108室房地产已设定抵押,且上述房产为被执行人陈利江、陈月英的唯一住房,故本院暂时不宜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利江、陈月英、仲星、唐红利名下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告知其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春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