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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6民初11号

(2016)琼9026民初11号魏仕明与符春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仕明,符春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26民初11号 原告魏仕明,男,汉族,1957年1月11日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海钢公司退休工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金鸡岭路。身份证号码:460031195701110812。 被告符春通,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生,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460031198207105253。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仕明诉被告符春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实现自己权利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仕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仕明负担。

审 判 长  陆海江

审 判 员  羊 方

人民陪审员  钟国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