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26民初11号 原告魏仕明,男,汉族,1957年1月11日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海钢公司退休工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金鸡岭路。身份证号码:460031195701110812。 被告符春通,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生,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460031198207105253。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仕明诉被告符春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实现自己权利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仕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仕明负担。
审 判 长 陆海江
审 判 员 羊 方
人民陪审员 钟国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