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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403号

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40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农民。2015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章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星江村松兴堂3号租住房内,接受沈某、章某乙、鲍某、章某丙、章某丁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投注金额共计18万余元,并将部分投注资金向上线黄鹏(另案处理)投注,以获取投注额10%的返利。期间,被告人章某甲共非法获利6万余元。另查明,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章某甲在黄岩区澄江街道星江村松兴堂3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缴了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章某乙、鲍某、章某丙、章某丁、陈某、李某、阮某、钱某、陆玲瑛等多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明细、账本,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马可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季飞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