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971行初273号原告梁坤,男,194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单汝森,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268号,机构代码:00733020-5。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黎文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苏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法定代表人苏振能,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坤、原告单汝森诉被告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梁坤、原告单汝森负担。
审 判 长 杨长青
代理
审判员 李德胜
人民陪审员 陈建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沛洪
书 记 员 陈宝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