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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行初273号

梁坤、单汝森等与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3-13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坤,单汝森,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971行初273号原告梁坤,男,194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单汝森,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268号,机构代码:00733020-5。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黎文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苏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法定代表人苏振能,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坤、原告单汝森诉被告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梁坤、原告单汝森负担。

审 判 长  杨长青

代理

审判员  李德胜

人民陪审员  陈建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沛洪

书 记 员  陈宝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