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45号申请人侯向阳,男。被执行人汪小刚,男。侯向阳申请执行汪小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标的22605.44元,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小刚之母张桂芹自愿替汪小刚履行义务,与申请人侯向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法院(2016)陕0422执14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枫
审 判 员 蒲新一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