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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145号

侯向阳申请执行汪小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向阳,汪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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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45号申请人侯向阳,男。被执行人汪小刚,男。侯向阳申请执行汪小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标的22605.44元,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小刚之母张桂芹自愿替汪小刚履行义务,与申请人侯向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法院(2016)陕0422执14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枫

审 判 员  蒲新一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兵 百度搜索“”